商報濟南消息(記者張雯雯)日前,山東省紀委出台《中共山東省紀委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的意見(試行)》,要求省紀委委員增強委員意識,對委員履行職責不到位,要追究其責任。
  《意見》明確規定,省紀委委員承擔五項職責,主要包括自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,積极參与集體領導,加強對所在地區、部門、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,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,主動報告履行職責情況等。
  為適應省紀委委員履職需要,山東省紀委健全完善三項制度:重要情況通報和重要決策徵詢意見制度。省紀委重大決策部署、重點工作進展、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重要案件查辦情況等,及時向委員通報。參與重要活動和重點課題調研製度。省紀委圍繞推進全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重點工作,每年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等專項活動,在征求意見基礎上安排部分委員參與,委員也可結合自身職能優勢選擇參加。日常溝通聯繫和意見建議辦理制度。實行省紀委書記、副書記與委員雙向約談;認真研究辦理委員署名提出的意見建議,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。
  山東省紀委強調,對委員履行職責不到位,所在地區、部門、單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,對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而又沒有查處糾正的,既追究當事人責任,又追究委員責任。委員對所在地區、部門、單位的違紀違法問題故意掩蓋、袒護和干預執紀辦案的,堅決嚴肅處理。  (原標題:省紀委委員履職不力要被追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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