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  10月底開啟的現行《刑法》第九次大修,各界討論已有不少展開。據《南方周末》總結,此次修正案的內容特點,可以歸納為兩個特點,即“死刑罪名少了,犯罪類型多了”。本次刑法修改,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多項犯罪擬廢除死刑,這是2011年13個非暴力罪名廢除死刑之後又一次成批量限制死刑適用的立法努力,而且出現了“非致命的、發案率比較少的暴力犯罪”取消死刑的情況。
  刑法修改朝著“只能對最嚴重的犯罪判處死刑”進步,刑法適用同樣須謹守和謹記,刑法本身作為“最嚴厲處罰手段”的這一角色定位。
  本輪刑法修改,一方面是“死刑罪名少了”,另一方面則是“犯罪類型多了”,據南周報道梳理,在新增的犯罪類型中,有十餘個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範疇。擾亂公共秩序罪(主要擴展到信息網絡領域)和妨害司法罪的範圍都有擴大,有些增加的犯罪類型,則是為了銜接勞教制度的廢除。圍繞這一方面,執法部門與法學界有不少討論,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對相關互聯網立法,認為“苛以過高的責任,恐怕會抑制行業活力,有違社會整體利益”。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認為,“(擾亂法庭秩序罪修改部分)對於律師,很多問題都可以通過行業內的管理手段來解決,運用刑法當慎重”、“對於原來勞教處理的一些行為,是否納入刑法要經過慎重篩選,不能作為主要渠道”。事實上勞教制度廢止之後的法律銜接,不獨是刑法的使命,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,對社會成員不同類型行為的法律評價,尤其需要引入法定程序、處罰程度以及社會成本等多種維度。
  在刑事立法過程中各方研討,尤其在適用刑法與否的判斷上,須要特別註意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堅持。刑法謙抑性是指,刑法應根據一定的規則控制其處罰的範圍與程度。其基本立場在於,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、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,就盡可能不使用刑罰手段。法律的制定者,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制定者從一開始就知道且時刻謹記,刑法是現有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處罰手段,非不得已(即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違法行為時)則盡可能控制使用。這不僅體現了刑法的最嚴厲與懲罰的最終性,而且也符合法律體系由輕到重、循序漸進的結構特點。
  關於刑法謙抑性的討論,從法學學理到立法實踐,並不乏相關的例證,以此次刑法修正案討論為例,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多項立法(主要是入刑)動議所進行的討論,都有貫徹、實踐刑法謙抑性的表現,有人大代表建議“開車玩手機入刑”、代考入刑,執法機關亦因執法便利、權力擴張等考量附議入刑主張,但同時也不乏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相關入刑建議“重不重”的疑問——— 究竟是適用行政處罰,還是以入刑來解決相關的社會熱點問題。近些年來,法律萬能(尤其是刑法萬能)主義的想法較為契合憂心於社會治理難題的相關人士,呼籲立法、甚至入刑成為解決社會問題的終極思路。
  事實上,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手段之一,從來都以守護社會的底線為己任,更何況刑法這樣的最嚴厲法律手段,不是、也不可能是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唯一路徑。在解釋和解決相關社會問題的過程中,法律手段(尤其是刑法手段)的運用,需要嚴格謹守漸進與層次,在人大立法討論過程中,越來越多出現關於“重不重”的疑慮與提問,不僅可貴,而且值得堅守,這同時也是立法理性與刑罰審慎的必須——— 為社會守好底線,護持法治根本,需要事無巨細,因為茲事體大。  (原標題:[社論]“犯罪類型多了”,更須時刻謹守刑法謙抑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e71uertr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